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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概况
Chamber of Commerce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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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苏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苏企业联合会(商会),简称:新疆江苏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在新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江苏企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疆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苏商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是进行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力助手,是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整合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诚信自律的重要力量,在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新苏两省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宗旨: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以宏扬新时期苏商精神(厚德、崇文、实业、创新)为引领,以“服务会员、发展经济、奉献社会”为主线,以创建苏商品牌,打造“百年商会”为目标,为促进苏新两省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共筑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政府经协办)为本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为自治区民政厅。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政府经协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建立完善商会党组织,加强商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商会组织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商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引导支持商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商会组织和运行发展过程,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商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商会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本会积极争取江苏省发改委、工商联和自治区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积极支持江苏省工商联在全国各地的江苏商会(协会)协调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本会致力于促进苏新两省区经贸合作交流,建立与各方的业务联系,引导会员爱国、爱乡、爱会,整合资源,推进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牢牢把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一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和核心任务,紧紧围绕总目标这个着眼点和着力点开展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建议与要求,维护江苏籍企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综合咨询服务,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建立会员网站、商会期刊、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支持;

(三)配合政府开展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建立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推进苏新两省区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提高江苏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江苏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宣传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考核、评比、表彰先进会员企业,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积极开展苏新两地经济互动交流活动,加强多边经贸合作;引导江苏籍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组织参加苏新两省区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展会,促进优势互补、协作发展。

(六)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信息、联络感情、促进友谊,走联合规模发展之路,大帮小、小促大,发挥江苏籍企业的整体优势。

(七)组织会员企业进行法律、经济、管理、营销、理财等知识培训,为会员企业提供经贸交流和公共关系沟通协调等服务;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江苏籍人士在新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江苏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新疆投资设立的各类经营服务单位及外派机构。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介、法人代表简历等相关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牌匾。

(六)商会会员退会规定:会员如果一年(当年1-12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和会员资格。会员牌匾将会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帮助。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牌匾。商会实行会员年审制度,入会即交当年会费,会员如果超过六个月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将取消其会籍、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被取缔的或因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自行破产倒闭的,或受到刑法处罚的,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宗旨和任务及商会发展等重大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暨使用管理办法;

(六)决定商会终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会员中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执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执委、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事项;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权利,对理事会负责。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成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理事会领导成员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理事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3名,监事长1名,执委、常务副会长11-19、副会长35-45名,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各1名。

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执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能以大局为重,具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团结和带领在疆江苏投资企业共同做好工作;

(四)热爱商会事业,熟悉社团规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为聘用专职,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知识水平和较好的文字写作、口头表达、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定期对商会执行制度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执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或中途变更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江苏籍在新疆投资的企业法人代表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主持全面工作,执行会长、监事长、执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本会实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分工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社会有关重要活动;

(四)负责资产管理,批准使用;

(五)提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执行会长、监事长、执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

(六)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商会的各项规定。本会秘书长、执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起草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本会会务文件资料,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建议名单,报执委会或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做好在新疆工作的江苏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联谊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在会长授权下主持商会相关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商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并分管有关部门工作; 

(二)协助解决商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认真督导商会会议精神和各项决议的落实,严格商会会费收取制度;

(四)负责内外联系,积极努力发展商会会员,捕捉商会发展商机,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五)组织落实商会重要的接待工作;

(六)做好会员之间的思想工作,负责协助解决商会会员之间、企业之间、商会会员与其他商会会员之间的矛盾和经济纠纷,实现和谐共处;

(七)负责检查商会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真正实现江苏商会可持续发展;

(八)完成商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以及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协助或代表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议;

(三)根据本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并研究落实分管的工作;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须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是本会派出机构,遵守本会章程,重大活动须向本会请示报告。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本会常务副会长兼任(详见本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特邀高级顾问。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议事执行机构,由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由会长提名在常务理事中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为当然执行委员;执行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2、负责处理商会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紧急事务并对商会重要工作做出决定。其决议和决定必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可;

3、执行委员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如会长不在但又必须召开执委会议时必须经会长授权,由执行会长、监事长或秘书长其中一人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执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4、执行秘书长在执委会领导下主持商会日常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本会设立的党组织,是商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商会党支部的政治引导和监督,支持党支部围绕商会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支持党支部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采用按年收取、逐年交纳的原则,并采取“以会养会”的发展机制解决商会经费问题。具体在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收缴支出原则要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缺失;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由监事长定期审核。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财会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方可由理事会批准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本会财务报告须按年度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备案。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政府经协办)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4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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