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江苏企业联合会(商会)
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苏企业联合会(商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会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使用规定。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按本办法规定会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会费,会员交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会员有权质询会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条 根据本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会收取会员的会费,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会费管理采取集体领导、会长负责、监事会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常务理事会决定会费的使用原则,并研究大额经费开支计划;秘书处负责日常经费使用申报及资金、物资的安全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监事会每半年检查一次会费交纳使用情况。
(二)商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建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按年度向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会费收支情况。
(三)商会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也可以用于支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但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准侵占和私分。
(四)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如期进行会计核算,依照《会计法》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离职时必须履行完相关手续经理事会批准方可离职。
(五)会费收取票据使用必须是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部门登记备案的社会团体专用票据。
第四条 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15万元/年,监事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理事单位1万元/年,会员单位5000千元/年。
第五条 会费收缴
会费采用按届核定、按年收取、一次交清的原则执行。会员被批准入会即交纳会费,上半年入会的应于6月30日前交清,下半年入会的应于12月30日前交清。会员被除名或发生退会以及重大变故自行终止。
会员会费缴入商会财务专用帐户,取得会费票据后,视为缴纳当期会费,如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六条 会费开支的审批办法
根据商会工作需要,由商会秘书处编制年度预算,每月交会长签字审批。商会大项开支一次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三万元至五万元由执委会研究决定;三万元以下由会长决定,三千元以下办公室可先支后报。
第七条 本办法提交2023年下半年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研究。
新疆江苏商会
2023年11月16日












